(2017)鲁10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侯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侯连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177号原告:刘鹏飞。被告:侯连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侯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审判员 于军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龙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