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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有能、刘经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能,刘经毓,鄢吉良,柯某,王勋,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能,男,193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经毓,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迪,系盘县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12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吉良,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盘县新民镇爱欣园学校教师,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柯某(KHATHIBINH),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王勋,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王某,男,201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法定代理人:柯某(KHATHIBINH),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系王某之母。上诉人王有能、刘经毓与被上诉人鄢吉良及原审被告柯某(KHATHIBINH)、王勋、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有能、刘经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