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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4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涛,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21时15分,被告人郭涛持“C1D”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宾川县金叶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金惠小区路段时被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1时17分,被告人郭涛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4mg/100ml,21时48分,在宾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被告人郭涛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23.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及结果告知记录;呈请对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照片;委托书;云通司鉴中心[2017]理化检字第03584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王某、何某1、何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涛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领条;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郭涛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史品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