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简秋平、新余市邦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秋平,新余市邦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简秋平,男,1981年10月25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邦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欣大道聚龙七里香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秋平与被执行人新余市邦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秋平以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且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余市邦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