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冷亚男与被申请人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亚,董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冷亚男。被执行人董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8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6)陕0103民初78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15幢3单元3F109号车位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董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15幢3单元3F109号车位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