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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宋早国与周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早国,周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986号原告: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周一凡,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早国与被告周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早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一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早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8日,被告周一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098号的借款合同,原告当日将上述借款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口搪塞,至今拒绝还本付息。周一凡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书面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周一凡以养猪买饲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宋早国借款30000元,原告同意后遂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098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收到该款后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宋早国与被告周一凡之间形成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一凡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其主张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一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宋早国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9月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一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升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又兮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