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国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127号原告:孙国才,男,1969年5月2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4834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国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才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才负担。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