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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卜秀英与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秀英,李保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577号原告:卜秀英,女,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省静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保国,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秀英与被告李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秀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秀英撤回对被告李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卜秀英承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