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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02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26岁,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8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日1时21分许,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牌号陕AXXXXX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高架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街盘道时,遇交警检查。经检测:杜某血醇浓度为138.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又能认罪认罚,故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但其在快速干道上行驶,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珠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