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票市昊源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杨红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012号北票市昊源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许海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义,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票市昊源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昊源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被告:杨红光,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昊源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昊源商城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昊源商城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