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潘克云与赵建、陈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克云,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赵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克云与被执行人赵建、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建、陈静在银行只有少额存款,无扣划必要,待以后大额或足额时再扣划,在重庆市××及乐清市内无不动产、车辆等产权登记信息,我们执行人员目前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建、陈静,现下落不明,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本院已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053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82执3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连新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