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小琴、唐仕鑫、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熊小琴,唐仕鑫,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喜其哈村。负责人:罗向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小琴,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唐仕鑫,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小琴、唐仕鑫、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熊小琴、唐仕鑫、张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