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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静与冯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冯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984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冯聪,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静与被告冯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鲍俊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