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启刚、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刚,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刚,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启刚诉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强审判员 翟慎平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