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启刚、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刚,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刚,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启刚诉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强审判员  翟慎平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