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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一虎与丁华、骆桂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虎,丁华,骆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351号原告:王一虎,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丁华,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骆桂明,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25064,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湖路36号人保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会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一虎与被告丁华、骆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一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