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军与葛成贵、帖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葛成贵,帖广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67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成贵,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帖广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许军诉被告葛成贵、帖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智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