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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夏太勇、池会仑、王启发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太勇,池会仑,王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9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太勇,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池会仑,绰号小娃儿,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王启发,曾用名王啟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夏太勇、池会仑、王启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太勇、池会仑、王启发退赔被害人高治国经济损失10536元;退赔被害人王道翠经济损失7395元;退赔被害人李治刚经济损失16740元;退赔被害人沙学英经济损失33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