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云香与王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香,王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香,女,1950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王连海,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江源区农业局职员,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香与被执行人王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