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仕勇与被告蔡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勇,蔡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943号原告:李仕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海友,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仕勇与被告蔡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仕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仕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