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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玉良单位受贿、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01号罪犯周玉良,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良犯单位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追缴被告人周玉良赃款235万元,未追缴的赃款56万元及奥迪A6轿车一辆,继续追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邢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批复意见。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杜焕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玉良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周玉良自2013年11月4日入狱服刑。2014年1月16日送押至鹿泉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证人刘某1、袁某、蔡某、刘某2当庭所作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罪犯周玉良的家属代其向南宫市人民法院退缴赃款56万元及奥迪车原购置价费17万元(该车已退缴20万元),故原判赃款235万元、奥迪车原购置价费379140元已由全部追缴完毕。卷中附有南宫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周玉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复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日常及开庭审理,对罪犯周玉良进行考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本院依法对其减刑。罪犯周玉良对庭审中执行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雁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