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王磊、许庭芳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王磊,许庭芳,郑元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1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陋室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853814938C(1-1)。负责人:严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许庭芳,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郑元飞,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按时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王磊、许庭芳、郑元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