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文章、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章,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94634427H。法定代表人:陈爱和,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黄文章与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