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高顺良诉方爽、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顺良,方爽,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83号之一申请人:高顺良,男,196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方爽,女,1981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张涛,男,1978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原告高顺良诉被告方爽、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川1028财保18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方爽、张涛的银行存款及其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6万元人民币为限)。现因原告高顺良与被告方爽、张涛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高顺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方爽、张涛的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方爽、张涛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章)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