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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014号原告: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平,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郑活灵,总经理。原告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电力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钢结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亿龙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平、被告宏立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龙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立钢结构公司立即向亿龙电力公司支付配电工程款4546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3000元(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亿龙电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亿龙电力公司与宏立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施工用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宏立钢结构公司将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小蕉村洋西坑厂区高压减容工程承包给亿龙电力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包干总价45464元不含税,质量保证期1年。《施工用电工程合同》签订后,亿龙电���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2月13日,亿龙电力公司施工承包的高压减容工程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2016年2月13日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亿龙电力公司多次向宏立钢结构公司催讨工程款,但至今仍未付款。亿龙电力公司认为:宏立钢结构公司拒不向亿龙电力公司付款,有悖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给亿龙电力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宏立钢结构公司未作答辩。亿龙电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宏立钢结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亿龙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亿龙电力公司所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涉《施工用电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足以证明宏立钢结构公司将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小蕉村洋西坑厂区高压减容工程承包给亿龙电力公司施工的事实。亿龙电力公司承包的高压减容工程于2015年2月13日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和使用,但宏立钢结构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亿龙电力公司请求判令宏立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45464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工程于2016年2月13日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应认定支付案涉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具备,故亿龙电力公司请求判令宏立钢结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宏立钢结���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5464元;二、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三明市亿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454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案涉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昌人民陪审员  肖祺荣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邓 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