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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4民初790号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992387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81号1幢4、5、6、7层,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292号,宁波市江东区鼎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天云、张淑,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56360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郊乡仇毕村。法定代表人:章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5307-6)。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毛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学敏,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郭敏,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陈正光,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章锦绿,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诉请:1.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52476.93元(包括罚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5年12月19日。二、借款金额: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3.625‰;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倍。四、借款用途:借新还旧。五、担保情况: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分别为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均为5000000元,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前述保证人均知晓所担保贷款用途为归还旧贷。六、还款期限:贷款到期日2016年12月8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七、款项交付:2015年12月25日。八、还款情况:借款到期后未归还过款项。九、尚欠本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10854.17元、罚息39875元、复息1681.5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欠本欠息明细查询、《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原告主张的暂计复息中包含对罚息计收的复息,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本院对该部分复息不予支持,将暂计复息调整为复息1681.56元。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自愿为涉案借款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未约定各保证人保证份额,故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保证人应分别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10854.17元、罚息39875元、复息1681.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罚息、复息(复息仅对未付利息计收,不得对罚息或复息计收复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8567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共同负担48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佳志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吴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