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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大可与被执行人张华祥、吕琬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可,张华祥,吕琬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祥,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琬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大可与张华祥、吕琬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华祥、吕琬璐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5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