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大可与被执行人张华祥、吕琬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可,张华祥,吕琬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祥,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琬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大可与张华祥、吕琬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华祥、吕琬璐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5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