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付新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付新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原德州市邮政局),住所地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9号。负责人:刘玉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陵县。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新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德州市邮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崔书江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秀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