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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付新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付新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原德州市邮政局),住所地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9号。负责人:刘玉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陵县。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新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德州市邮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德州市邮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崔书江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秀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