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鹏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818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鹏举,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邵鹏举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被执行人邵鹏举已自动履行(2017)豫021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确定被执行人邵鹏举承担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