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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易士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士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95号原告:易士淞,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负责人:黄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契,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易士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易士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载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士淞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易士淞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祥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