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永忠申请陈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忠,陈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忠,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陈伟杰,男,199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曹永忠与被执行人陈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681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伟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永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伟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永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永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