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闫立克、郭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闫立克,郭淑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394号原告: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王官庄镇一村。社会机构代码:05400656-3。法定代表人:杨延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立克(科),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淸河县。被告:郭淑芬,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闫立克、郭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河北国昌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