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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6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4676.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4676.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