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海燕与盐亭县冯河乡卫生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燕,盐亭县冯河乡卫生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808号原告:冯海燕,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盐亭县冯河乡卫生院,住所:绵阳市盐亭县冯河乡场。法定代表人:XX波。原告冯海燕与被告盐亭县冯河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冯海燕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燕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海燕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海燕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