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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文国、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国,王辉,陈明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文国,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陈明斗,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昌黎县。姜文国与王辉、陈明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6日向由于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5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询,经查询,陈明斗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对王辉名下的昌国用(2004)字第171号,面积为191.6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予以查封,但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