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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连春红与陶永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春红,陶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连春红,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陶永民,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陶永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永民银行存款3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