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华与被告霍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霍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90号原告:王凤华,女,汉族。被告:霍红旭,男,汉族。原告王凤华与被告霍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红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凤华要求霍红旭给付欠款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霍红旭在王凤华处借款2,800元,约定2016年9月6日还款2,000元,余款800元随时给付,到期后索款未果。霍红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凤华提交欠条1张,证实霍红旭欠款2,800元及还款时间。证人张俊峰证实2016年8月份,当时张俊峰去同事张督国家玩,找他出去喝酒,碰见霍红旭给王凤华写2,800元的欠条,具体什么事情我不清楚,当时张俊峰在现场。霍红旭未提交证据。王凤华提交的欠条与张俊峰证实的事实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0日霍红旭为王凤华出具欠条1张,霍红旭欠王凤华2,800元,约定9月6日开工资还款2,000元,余款800元随时还清。本院认为,王凤华与霍红旭间的债权、债务明确,事实清楚,霍红旭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欠款。综上所述,王凤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红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凤华欠款2,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霍红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人民陪审员 仲崇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