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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海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海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海川,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海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海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海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海川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海川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梅审判员  谭辉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