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沭县鑫民铸造有限公司、薄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县鑫民铸造有限公司,薄建军,纪建霞,付学刚,刘金生,刘宝,厉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临沭县鑫民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薄建军被执行人:纪建霞被执行人:付学刚被执行人:刘金生被执行人:刘宝被执行人:厉彦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鑫民铸造有限公司、薄建军、纪建霞、付学刚、刘金生、刘宝、厉彦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学刚、刘金生、刘宝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