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327号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金牛路199号附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萍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乃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2444723.6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