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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新建申请执行关文景、梁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建,关文景,梁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万新建,男,汉族,住安阳殷都区。被执行人关文景,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梁富生,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万新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新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