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新建申请执行关文景、梁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建,关文景,梁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万新建,男,汉族,住安阳殷都区。被执行人关文景,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梁富生,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万新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新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关文景、梁富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