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仕俊与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俊,刘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39号原告:赵仕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伏秋,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赵仕俊诉被告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俊撤回对被告刘伏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仕俊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