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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仕俊与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俊,刘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39号原告:赵仕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伏秋,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赵仕俊诉被告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俊撤回对被告刘伏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仕俊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