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建光、董颜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光,董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董颜玲,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光与被执行人董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小商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忠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