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美丽、乔亮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美丽,乔亮清,陈会琴,孟光锋,方艳梅,袁文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253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被告:李美丽,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沙峁镇。被告:乔亮清,男,1982年11月06日出生,,住沙峁镇。被告:陈会琴,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贺家川镇。被告:孟光锋,男,1976年08月13日出生,,住贺家川镇。被告:方艳梅,女,1982年10月05日出生,,住高家堡镇。被告:袁文平,男,1984年01月27日出生,,住高家堡镇。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美丽、乔亮清、陈会琴、孟光锋、方艳梅、袁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琳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