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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美丽、乔亮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美丽,乔亮清,陈会琴,孟光锋,方艳梅,袁文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253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被告:李美丽,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沙峁镇。被告:乔亮清,男,1982年11月06日出生,,住沙峁镇。被告:陈会琴,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贺家川镇。被告:孟光锋,男,1976年08月13日出生,,住贺家川镇。被告:方艳梅,女,1982年10月05日出生,,住高家堡镇。被告:袁文平,男,1984年01月27日出生,,住高家堡镇。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美丽、乔亮清、陈会琴、孟光锋、方艳梅、袁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琳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