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复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凌网咨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凌网咨讯有限公司,威海市工田物资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复5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71号。法定代表人:戚中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青岛凌网咨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徐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鑫,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工田物资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戚中珉,经理。复议申请人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经查,复议申请人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青岛凌网咨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248万元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4)威环民督字第25号、26号支付令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工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强审判员 周明强审判员 于宝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