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804号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加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才垠,经理。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裕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马守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