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855号原告路某,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姚某,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