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发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发平,小名红银,绰号大奔,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沧市临翔区。2006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1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12日因其腹腔异物存留由大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议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同年2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发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发平在临沧市临翔区柏树广场法蒂卡罗婚纱店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韦某毒品冰毒片剂5颗(约0.47克)。同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郭发平在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旁,以4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毒品冰毒片剂3颗(约0.282克)。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工商银行临沧微电影支行门前人行道,将被告人郭发平抓获,当场从其右前裤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59颗,净重5.55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抓获视频,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送检现场取样记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告知笔录,证人韦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郭发平原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发平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发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发平具有犯罪前科,在社区戒毒期间仍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发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55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德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