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侍明雄与刘承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明雄,刘承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60号原告侍明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承才,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侍明雄诉被告刘承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侍明雄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