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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自力与郭青京、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力,郭青京,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673号原告:张自力,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青京,男,195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张建军,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系郭青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力与被告郭青京、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自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明,诉讼中张自力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郭青京、张建军连带偿还张自力借款本金10000元;二、由郭青京、张建军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张自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自力撤回起诉。案件原受理费4695元,诉讼期间张自力变更诉讼请求,故诉讼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自力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俊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