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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山、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被告人吴涛在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桃园村谈某2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时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被告人吴涛用木板凳将被害人时某的头部打伤。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涛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被告人吴涛在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桃园村谈某2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时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被告人吴涛用木板凳将被害人时某的头部打伤。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吴涛于2017年3月22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广武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涛与被害人时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时某对被告人吴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人谈斌、谭某真、刘某、谈某1、谈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焦焕利审 判 员  马永杰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柴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